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日益成熟,“脸面”正在越来越多的场合成为生物验证的手段。进出小区刷脸,手机支付时刷脸,在登录手机App时也要刷脸……随着刷脸的场合日益频繁,不少网友开始意识到:“我的脸是否被使用得过于频繁?”一方面,刷脸有可能“不靠谱”,而刷脸后的个人信息能否得到保护呢?

  在一些场合,是不是一定要“刷我的脸”

  今年过年前,南京市民宗先生驾驶私家车在回老家的路上被一辆外省牌照的车辆追尾。回到南京后,他把车辆送给4S店维修,之后收到了4S店代保险公司发来的取车要求。除了需要签字外,还需要提供一张本人手持身份证、露出人脸和赔偿单据的合照。

  “交警在事故现场已经出示证明且因为被追尾处于无责方,为什么还需要持证‘刷脸’呢?”宗先生觉得很奇怪,拒绝了这样的要求。在通过客服反映给保险公司客服后,对方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对方是外省车辆,手续相对繁琐。“让你提供这样的照片信息,也就是为了方便。如果实在不愿意拍摄照片,也可以提供一张低头在事故赔偿单认同书上签字的照片,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也可以打上水印。”

  无独有偶,去年,南京市民张女士需要出租自己在南京的一处房产时,自己和租户同时都在房产中介链家的店面,但即使这样,中介依然要求双方在链家旗下的App输入人脸验证。“我们人都在这里,身份证、房产证也带了,为什么还要刷脸?”表达异议后,这名中介表示:“就是为了方便,如果不愿意也没有问题的。”随后,双方顺利签约。

  记者调查发现,在很多场合,“直接刷脸方便”都成为被要求输入人脸的借口。但如果消费者理直气壮地表示拒绝刷脸,似乎事情也能成功解决。

  其实,大多数人在非强制情况下,即使面前有刷脸的机器,也不会主动选择刷脸。28日下午,记者在南京集庆门大街地铁站看到,虽然地铁的刷卡机上也可以刷脸,但是在记者观察的1小时内,如织的人流中没有一人选择刷脸通过。在随机采访的过程中,人们最多的说法是“不知道可以刷脸”“可以通过地铁卡和手机二维码刷卡进出站,为什么还要刷脸”。

  到底要不要刷脸,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

  “滴”,当人们在刷脸机器前刷脸时,在非常短暂的时间机器就可以做到记录并识别。那么,在进行图像采集的时候,人脸识别时如何工作的呢?

  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舒祥波告诉记者,首先是图像采集和面部定位与检测,系统会找出图像中的人脸,技术会通过算法找到图片中的面部区域。之后,系统开始“扫描”并提取一些独特的面部特征,例如眼睛的间距、鼻子的形状、嘴巴的位置等,所有这些小细节加起来,形成了我们每个人独一无二的“面部特征”。“刷脸”在很多场合的确更方便,但需要提防的是,不法分子可能通过伪造或合成人脸来骗取信息或财物,特别随着深度伪造技术的发展,“真脸”和“假脸”难以通过肉眼识别。人脸识别技术的过度使用,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

  对此,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表示,人脸信息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其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一旦被违法获取、泄露或滥用,很可能会危害到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它可以关联到被采集人的身份、住址、行动轨迹、支付账户等多项敏感信息。

  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人脸信息可能有被侵犯的风险,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早在2022年,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就曾公开审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被告某置业公司在其姑苏区某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用于人脸采集,在原告徐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人脸信息的抓拍和存储。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未就人脸识别系统采集信息的真实使用目的向原告徐女士充分告知,未明确征求原告徐女士同意对其进行人脸识别及信息采集,且存在超期、不当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公司因侵犯个人信息向原告徐女士赔礼道歉。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未经用户明确同意不得随意收集和使用。企业在使用人脸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泄露或滥用。”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捷表示,人脸过度使用本质是生物识别信息的绝对权属性与商业便利的效率逻辑的对抗。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需满足最小必要原则,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场景泛化和模糊化等情况。“不得不说,目前在很多地方,就连超市都会将人脸识别用于会员营销,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规避‘人工核验’成本,也会过度依赖技术要求‘刷脸’,这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国家出台《办法》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其中提到,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时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安全。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非强制原则。对此,用户需主动行使‘知情权’与‘拒绝权’,避免盲目授权‘被刷脸’。”王飞表示,同时,在他看来,还需要注意的是知情同意原则很难得到完全适用。比如,现实中存在大量经营者告知不彻底,不全面的情况,个人很难真正地‘知情’。而很多人知道自己的人脸信息被泄露往往是事后。当走法律程序时,被侵权人往往出现举证较难的局面,这个时候经常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而更难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使消费者打赢了诉讼,法院判决的金额也较低,甚至难以覆盖其诉讼成本。

  王飞建议,一方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脸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征信体系,对侵权行为人及相关主体进行及时公示,促进行业自律。另一方面,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建立行业自治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多部门协调保护,共同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与效果。

  “对于消费者来说,应拒绝非必要采集,从源头守护‘人脸’。人脸识别的边界,不在技术里,而在每个公民的权利意识中。”舒祥波表示。

国际绿色品牌联盟
Avatar photo

作者 绿色经济网

  “绿色经济网”是以绿色经济大市场为导向,以传统产业经济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为支撑,弘扬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服务于不同领域群体。绿色经济网为绿色新政、绿色企业、绿色消费、绿色品牌、各行各业的绿色人物服务。为了绿色经济网更好的发展壮大,欢迎各界有缘人士,友情参与共同发展。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