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也是制裁违法、救济权益、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根据《解释》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提起一个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一并主张赔偿产品自损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澎湃新闻注意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六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比如,第1202条、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前述《解释》规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一个条文,将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认定为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对于产品责任中财产损害的范围,普遍认同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但对是否包括产品自损,立法过程中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争议。

  针对产品自损是否属于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这一争议,《解释》第1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202条、第1203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前述负责人说,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方面是贯彻立法精神。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中的“他人损害”,就包括了产品自损。相对于产品质量法,民法典是新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是对民法典立法精神的具体阐释。另一方面是立足国情。对缺陷产品财产损害事实的认定,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从保护消费者角度作出解释,以符合人民群众对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的一般认识。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的产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了产品自损,从合同责任角度,产品的销售者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从侵权责任角度,产品自损系因产品缺陷引起,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将其认定为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消费者可以通过提起一个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一并主张赔偿产品自损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若将产品自损排除在产品侵权损害事实之外,则消费者的损害仅通过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无法完全填补,这不符合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便捷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解释》还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前述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地方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也曾提出指导意见,认为机动车自身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害,包括机动车自损。《解释》第19条的精神也体现了对既往裁判规则的承继,维持规则稳定。

国际绿色品牌联盟
Avatar photo

作者 绿色经济网

  “绿色经济网”是以绿色经济大市场为导向,以传统产业经济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为支撑,弘扬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服务于不同领域群体。绿色经济网为绿色新政、绿色企业、绿色消费、绿色品牌、各行各业的绿色人物服务。为了绿色经济网更好的发展壮大,欢迎各界有缘人士,友情参与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