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14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称,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项目、认购股份、承揽工程、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3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孙志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孙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孙志刚生于1954年5月,河南人,经济学博士。2023年8月,官方通报孙志刚被查。今年2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

  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孙志刚被指“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阳奉阴违,搞‘七个有之’,任人唯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在干部考察中搞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审查”“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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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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