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挂名领薪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对于实际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正常薪资收入的情况,笔者认为也应当认定为受贿,在认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准确认定是否薪酬明显偏高。行受贿双方意图通过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利益输送,通过高额薪酬的方式达到行受贿的目的,这种方式与一般的行受贿行为相比,更具有秘密性和不可查性。对于实际参与工作的特定关系人,在正常薪资水平以外获取“额外”收入的,需要辨别“高额”薪酬的特殊性和违规性。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判断:一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是否与收入成正比;二是薪资与同岗位其他人员相比是否明显偏高;三是从薪资的发放名义、发放周期和发放时间来判断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四是薪酬与其劳务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如果行为人只是通过请托人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并未领取过高薪酬,则不宜将正常薪资收入认定为受贿,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进行组织处理。

  准确认定受贿数额。受贿行为需要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报酬型的受贿也不例外。以挂名领薪方式收受钱款时,因特定关系人“不劳而获”的特征明显,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即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资数额;在“名为高薪,实为利益输送”情形中,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水平之间的差额为受贿数额。需要通过查询特定关系人所在公司正常薪资收入、比对同级别工资薪酬、辨别有无通过巧立名目为其多发钱款等情况准确认定数额。实践中,存在企业薪资体系不健全、薪资发放标准混乱等情况,若存在无法准确将过高薪酬与正常薪资所得区分开的情况,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宜认定受贿,可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由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主动登记上交。

  准确认定是否明确知情。特定关系人收取的“高额”薪酬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价。因此,在主观上,特定关系人必须认识到所收取的“高额”薪酬的性质,即该钱款是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的利益;对请托人给予的“高额”薪酬数额有明确的认知,清楚该财物系权钱交易的对价。国家工作人员也需在主观上对此有明确的认知,而非概括知情。请托人安排该特定关系人工作并给予“高额”薪酬,其目的之一是为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更为便捷的沟通渠道,如果特定关系人在为请托人谋利上积极沟通,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沟通共谋或者通过其本人行为积极参与谋利事项,那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受贿。

  准确认定是否存在谋利事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以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以薪资收入为名的利益输送,如党员干部明确知情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此为典型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如党员干部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则不构成受贿犯罪,可认定为违纪。(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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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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