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发生矛盾纠纷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庭上证据说话,想打赢官司,举证十分重要。

  案情

  2023年5月,张某向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陕某和王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大量水泥。供货方张某将水泥运送到指定的项目工地后,陕某和王某一直拖欠水泥款34320元,双方在运输前后均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出具任何欠款凭证。

  开庭当日,由于陕某和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张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最终法院经依法缺席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无独有偶,2023年9月,赵某向湟中区法院提起诉讼称,2019年6月至10月,王某某雇佣其到外地务工,双方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未签订劳务合同。务工结束后,王某某给赵某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尚拖欠7034元劳务工资未支付。

  庭审中,王某某对赵某的诉求不予认可,其表示赵某的劳务工资已全部付清。赵某提供了一份务工单据,系其本人亲自书写并记录,此单据中无王某某的签字,无法确定赵某拟证明的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赵某的诉求。

  结果

  两起案件最终均因原告在主张权利时,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或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造成证据链条不完整,被依法驳回。

  说法

  审理上述两起案件的法官表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日常处理案件时,当事人因不了解证据是立案、审理阶段的关键,主观认为只要把诉状交到法院,问题就会解决。但民事诉讼中,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当事人在与他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后,须树立证据意识,做好证据固定。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确实、充分,能够证实自己主张的证据,才能打赢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要素,只有通过充分的证据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官才能够依法裁决,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温馨提示

  临近春节,外出辛苦了一年的务工人员,都想拿着挣来的钱回家过年,可一些务工人员难免因遇到老板拖欠工资,到法院立案讨薪。如果看到这儿,你恰好也有这种烦恼,不妨看看手中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或从现在起坚持树立保存证据的意识,才能在遇到矛盾纠纷后进行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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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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