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一起过了二十多年的夫妻,就因为结婚证上的名字都不是双方的真实姓名,在感情破裂后,婚姻关系无法通过合法、有效途径予以解除。过又过不好,离又离不掉,到底该怎么办?

  事情要追溯到1998年7月。当时,由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一名亲戚(已故多年)的帮助下,李某与郭某以“李某青”与“郭某玲”的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吵闹,最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二人决定离婚。

  2021年12月14日,李某向河南省南召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李某提交的是非本人办理的结婚证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诉求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2022年4月,李某又向南召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该县民政局为其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并依法撤销原婚姻登记,法院以无法确定李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且其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今年8月11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9月,在听说检察机关可帮助其解决问题后,李某便向南召县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南召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为切实解决困扰当事人的难题,承办检察官先后调取了法院卷宗材料、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向李某、郭某询问当年办理结婚证的情况,并走访了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及知情村民。

  经查,李某与郭某确实是采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婚姻登记,虽然婚姻登记中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但有证据证实李某与“李某青”为同一人,郭某与“郭某玲”为同一人。当年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局工作人员未依规核查二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婚姻登记错误。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确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并无不当。因李某与郭某的婚姻登记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故民政局的决定亦无不当。

  承办检察官李远青认为,本案当事人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存在明显错误,但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难以维系也是事实。当事人已穷尽了法律救济途径,却依然无法破解难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帮助当事人解决急难愁盼。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统一思想认识,今年10月16日,南召县检察院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人民监督员召开了多方磋商座谈会。各方经充分发表意见,最终达成共识:本案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真实存在,但对婚姻登记信息弄虚作假,属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弄虚作假”的情形,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虚假婚姻登记”情形,适用更正而非撤销登记更为合适。

  此外,针对本案当事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民政局应按照《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信用惩戒。

  南召县检察院遂向该县民政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纠正李某与郭某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与此同时,督促该县民政局认真开展错误登记信息排查,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婚姻登记业务培训,规范登记程序,建立长效机制。南召县民政局及时采纳检察建议,在对李某、郭某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更正的同时,依规对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

  “到目前为止,婚究竟离不离,已是后话,让我们心里感到踏实的是,我们的结婚证不再是假的了,我也再不用为这事东奔西走了。”得知结果后,李某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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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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