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们,我们应注意提高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一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要及时报案……”11月5日,河南省淅川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县某社区,结合该院办理的一起虚拟货币传销案进行反诈骗宣传活动。
委托高科技公司定制软件,设立“红牛去中心化交易所”网站,开发对应的红牛炒币App,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开展传销活动,并成立“红牛商学院讲师团”开展线下推广宣传。仅一年时间,涉案团伙就发展会员2128人,骗取财物1.2亿余元。
今年6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何某、张某、孙某上诉,维持原判;7月14日,南阳市中级法院撤销对王某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随着终审判决的作出,该案终于尘埃落定。日前,记者采访了办理该案的淅川县检察院检察官,了解了案情始末。
架起传销网发展会员
2020年夏,一心想发大财的王某谋划成立“红牛去中心化交易所”,开发红牛炒币App,欲利用互联网在全国开展传销活动。为建立传销组织、搭建组织架构,王某于2020年与他人一同到何某开办的北京价值互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价值互联公司)定制软件。何某组织公司产品总监王某鹤(另案处理)、技术负责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等员工,按照王某的要求制作了“红牛去中心化交易所”网站和红牛炒币App,从王某处收取制作费30万个USDT、升级费3万个USDT。
2020年9月,“红牛去中心化交易所”在网络公开对外发行NB币(牛币)。为了对外推广宣传,王某委托张某成立“讲师团”,张某组织孙某、周某(另案处理)等10余人组建了“红牛商学院讲师团”,张某为实际负责人,孙某为“院长”,周某为“副院长”。
张某等人在天津、重庆等地进行线下推广宣传,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通过大量虚假交易营造NB币交易市场繁荣的假象,吸引不特定公众注册账号、充值成为会员,宣称会员可通过“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获利NB币,将NB币兑换成USDT等虚拟货币后可从“红牛去中心化交易所”提现。
在“红牛去中心化交易所”运营过程中,何某管理交易所钱包系统,负责归集、保管会员充值的USDT等虚拟货币,对会员从交易所提出USDT等虚拟货币进行审核、支付。王某组织梁某、梁某兴、高某(3人均另案处理)成立市值工作室,通过其掌握的大量NB币,人为操控NB币价格。
精准认定涉案金额
此案不仅是高科技犯罪,而且案值巨大,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取证难度很大。2021年7月9日,淅川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将协同作案人员作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公安机关查明,王某、何某、张某、孙某等人表面上提供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实际上是以“公链”概念为幌子、以高额持币生息收益为诱饵,吸引他人开设账户,同时利用高比例的推广收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级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红牛去中心化交易所”用户层级关系信息共计1322474条,存在直属下级用户共计239359条,满足“发展下级总层级”大于等于3层且“发展下级总人数”大于等于30的层级信息共48064条。用户充值USDT、BTC等虚拟货币,其中USDT数量为20181988.4840085(价值约1.2亿元人民币)。经对用户信息调查,“红牛去中心化交易所”发展会员达2128人。
2021年8月7日,淅川县检察院依法对何某、张某、孙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王某被追加提请逮捕,于2022年6月29日被批准逮捕。
如何精准认定涉案金额?案件研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深挖线索。最终,侦查机关又挖出除了何某保管的“红牛去中心化交易所”会员充值虚拟货币三个归集地址之外的虚拟货币USDT110166.0253个、BTC0.03672个、TRX64.333个、ETH14.25968514个,还从价值互联公司员工王某鹤处扣押了用于支付会员提现的虚拟货币USDT31475.0178个、BTC3.70102122个、ETH7.61个、UNI506.4281个、TRX1430个,并及时固定证据。
2022年5月6日,淅川县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何某、张某、孙某提起公诉。2022年10月9日,该院以同样罪名对王某提起公诉。
4名被告人终认罪
针对何某、张某、孙某3人拒不认罪情况,办案检察官把他们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进行链条式、清晰化呈现,最终,3人在大量事实面前低头认罪。
淅川县法院于今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认为对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身份认定与事实不符,提出自己未发挥主要作用的辩解。公诉人指出,“红牛去中心化交易平台”是何某等人根据王某的要求研发的,王某为此支付了费用,而且他组织梁某等人成立了市值工作室,通过人为操控价格制造NB币市场繁荣的假象,从中牟利,并对获利资金进行支配。另外,他招募张某等人成立讲师团进行宣传推广,引诱更多的人参与。这些犯罪事实有王某与何某等人聊天记录、提现记录、同案犯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王某系传销犯罪组织的发起人,在涉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最终,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今年4月19日,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何某、张某、孙某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30万元至8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4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6月27日、7月14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分别作出终审裁定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