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杰 通讯员陈璐萍 孙琳洁)一辆停在路边的小汽车总是有人进进出出,一查才发现,这辆车竟是为诈骗分子洗白赃款的移动“水房”(用于接收、转移、拆分上游犯罪分子诈骗所得赃款的场所)。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李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缓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今年5月,一辆停在路边、周围经常人来人往的汽车引起了民警注意。在远处观察了一段时间过后,巡逻民警上前核查,发现车内共有5人,其中一人正在使用银行卡进行转账,并查获了多部手机和银行卡。
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这是一个以王某为首的4人犯罪团伙,他们担心固定的“工作室”容易被查获,便打起“游击战”,将能够移动的车辆作为洗白诈骗钱款的移动“水房”,专门用于接收、转移、拆分上游犯罪分子诈骗所得的赃款。
该团伙分工明确,由王某负责联系“生意”,方某负责开车,毛某负责操作转账,马某则负责接送向他们提供银行卡的“卡农”。车上的另一个人李某则是“卡农”,她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王某等人用于接收诈骗所得的钱款,而后再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迅速将钱款转移。
据李某所述,她是通过中间人余某得知的这种“赚钱”方法,“余某告诉我可以通过借卡赚钱,借一张银行卡就可以得到300元”。听闻这么轻松就能赚到钱,李某欣然同意。在约定好的日子,李某按照指示等在路边,随后便被一辆车接上。上车后,李某发现车里已经坐了4个人,且每人都戴着帽子和口罩,她被夹坐在车辆后排的中间座位。车在市区转了一圈后,停靠在路边,随后李某便被要求交出银行卡和手机,由王某等人拿着她的手机、银行卡开始操作转账。其间,王某等人还让李某下车去附近的银行取现,并在李某取现时派人跟随。没过多久,一车人就被民警抓获。中间人余某仍在进一步抓捕中。
今年9月4日,公安机关将王某等5人移送至海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方某、毛某、马某明知资金来路不正,仍组织团队利用他人银行卡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李某作为银行卡持有人,也在明知对方流转的资金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用于流转资金,并操作转账、取现,其行为同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今年9月,海曙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