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虽然已是82岁高龄,却因一笔借款追不回来仍在四处奔波。
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间,邻居王女士以买房周转为名,陆续向秦女士借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余元,约定来年春节偿还。2016年,秦女士以王女士到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同年,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王女士除需偿还借款本金外,还要向秦女士支付约定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7年,秦女士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王女士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的一套房屋已转卖给第三人。时至今日,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已高达五百余万元,而秦女士除依靠每月三千元的退休金外,还要每天外出捡垃圾补贴家用。
司法实践中,像秦女士这样,法院已依法做出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已被转移,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还有很多。北京青年报记者就本案咨询了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马元元律师。据了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为民事执行阶段制定及修正了大量司法解释,但是鉴于法律本身的专业性和民事执行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基于律师费用高、自己也可以办理的心态等各种原因没有在执行阶段聘请专业律师,导致本案中的情况频发,当事人只能定期排队找法官诉苦,徒增法官的工作量,可问题还是难以解决。
那么真的没有办法帮助秦女士了吗?——律师调查令
马元元律师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已被转移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通常,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后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这就提出一个问题,申请执行人如何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呢?可以确定的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和车辆管理等机构不对自然人及企业开放查询非本人和本企业的财产,这就导致申请执行人很难通过合法途径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但是,律师则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其中一种形式就是律师调查令。律师调查令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
本案中,秦女士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被执行人王女士曾经及现在持有的不动产信息,执行法院通常会批准这类申请,并为律师出具调查令。律师则可以持调查令前往基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相关信息,这样就通过合法途径发现了新的财产线索。
诚然,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只有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自然人或企业不能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单独申请。对此,马元元律师表示,持调查令调查出的信息绝大多数涉及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对于该类信息的处理必须非常谨慎,因为即使是被执行人,也不能随意侵犯其合法权益。
我国要求律师取得执业资格前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因此律师比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上更为专业和谨慎并受到执业规则的制约。法律这样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被转移了怎么办?——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很多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同时该项财产已不在被执行人名下,往往便束手无策,甚至放弃债权。
马元元律师表示,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债权人可以提起一项新的民事诉讼,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尝试追回已被债务人转移的财产。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律师获得王女士房屋的具体交易信息后,若王女士处理房产的日期晚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日期,则秦女士可以作为原告,向被告王女士、第三人房屋受让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第三人需证明其购买房屋时为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晓被告系为转移财产而出卖房屋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若债权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该撤销权不可以再行使。要特别说明的是,执行阶段提起新的民事诉讼因为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物价值高等原因,还是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人士处理。
最后,因秦女士已满七十五周岁,马元元律师建议她前往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免费律师为她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