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广受各界的关注,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20日实施。办法针对具体实施中遇到的“模糊地带”,如何增强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最核心的“审查标准”能否解决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难点和痛点作出明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公平竞争审查一处处长刘辉作出了权威解读。

  充分考虑

  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刚刚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针对审查标准这一核心内容,充分考虑了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

  刘辉:在过去的公平竞争审查的实践中,针对具体案例反映出来的一些非常普遍的或是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进行提炼总结,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标准。

  实施办法从4个方面一共设置了66类的审查标准,基本覆盖了企业反映的普遍性问题。

  破除准入门槛

  保障竞争“机会公平”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一个重要方向是“关于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对此该如何理解呢?

  有的地方在城乡建设工程采购中,对企业资质提出限制准入的要求,除了要求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以外,还在文件中明确指明某认证公司,要求必须持有该认证公司的认证。

  刘辉:公平竞争审查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止隐性壁垒阻碍企业正常参与或退出市场,出台实施办法目的就是破除准入门槛,保障竞争“机会公平”。对有的地方审批时本地,不批外地”,用行政手段搞“指定交易”等严重影响企业公平准入的做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明确做了禁止性规定,切实保障企业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实施办法》对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的做法列举了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例如:

  规定不得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违规设置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搞“单外有单”

  不得违规设立准入许可

  不得以备案、证明、规划、认证等方式要求企业必须经过批准后才可以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设置“准入门槛”

  不得违法增加准入审批环节、程序,搞“前置备案”

  一碗水端平

  公平对待所有企业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第二个重要方向是“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戳视频,一个典型案例带你了解↓↓↓

  有的地方在工程建设项目“入围备案”、设置所谓“保护机制”“白名单制度”等,实质是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投标;还有的通过“量身定做”中标条件、设置模糊中标条件等手段设置隐性壁垒,有的还存在“控标”行为,故意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抬高投标门槛

  刘辉:我们就是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着力打通流动壁垒,保障企业“进出公平”。对企业反映突出的妨碍自主迁移,强制在本地设置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搞区别对待,要求重复检验认证、实施歧视性收费等妨碍商品、要素跨区域流动的做法,逐一细化禁止情形,破除规则壁垒,保障资源配置效率。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就用了七款对投标条件、加分条件、入围条件、中标条件及评标条款等详细做了禁止性规定,例如:

  不得将企业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获得奖项、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投标条件;

  不得将这些内容用于企业信用评价来设置隐性门槛。

  通过这些列举式规定,为各地政府招投标划定红线底线,真正实现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不能偷偷给“特定关系户”发福利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第三个重要方向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戳视频,一个典型案例带你了解↓↓↓

  有的地方出台规定,对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地且满一年的,给予400万一次性奖励,有的地方违规给予迁入本地的特定企业大额安置费用,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刘辉:这种做法不是激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提升产品服务水平获得竞争优势,而是引导企业通过在不同区域间变更注册地、变更税收缴纳关系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整体看对我国高质量发展是弊大于利的。

  因此《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为有效消除歧视对待,保障企业“待遇公平”,对部分地区招商引资恶性竞争现象作出回应,要求在给予优惠政策时应当坚持合法合规、一视同仁。规定在出台优惠政策时:

  不得“偏大好强”,通过设置“企业库”“名录库”等方式对特定企业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不得区分所有制形式,对民营企业给予歧视性待遇;

  不得违法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方式对特定企业进行返还。

  刘辉:优惠政策要体现普惠性和功能性,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充分保障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不得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

  提供便利条件

  审查标准中第四个重要方向是“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详细列举了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做法。

  有的地方出台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由特定的一家企业统筹该地区有机产品运营,开展该地区有机产品策划包装及渠道拓展,阻碍了其他企业在该地区开展运营,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刘辉:这种做法属于比较典型的以行政方式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做法作出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这些情形包括:

  不得以行政命令、行政引导等方式组织或者引导企业实施垄断;

  不得通过和企业签订备忘录、合作协议,或者违法要求企业公开披露生产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和终端客户信息等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不得为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通过违法干预手续费、保费、折扣等方式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影响公平竞争。

国际绿色品牌联盟
Avatar photo

作者 绿色经济网

  “绿色经济网”是以绿色经济大市场为导向,以传统产业经济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为支撑,弘扬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服务于不同领域群体。绿色经济网为绿色新政、绿色企业、绿色消费、绿色品牌、各行各业的绿色人物服务。为了绿色经济网更好的发展壮大,欢迎各界有缘人士,友情参与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