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泄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争议
法院判用人单位未充分举证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企业以员工泄密为由,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新疆某检测公司因未提供证据证实员工贺某龙在工作期间发生泄密事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6万元。
2021年10月30日,贺某龙入职新疆某检测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届满后,双方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至2023年10月30日。
2023年10月31日,新疆某检测公司向贺某龙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工资欠条》,贺某龙于同日签名并离职。
2023年12月,贺某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新疆某检测公司2021年10月30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欠付工资、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院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贺某龙拖欠劳动报酬20857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6万元。
2024年1月8日,新疆某检测公司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新疆某检测公司以单方面不续签为由,与贺某龙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应向贺某龙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以贺某龙因泄密主动离职为由,诉请不予支付贺某龙经济补偿金1.6万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公司向贺某龙支付拖欠的工资薪酬20857元、经济补偿金1.6万元,合计36857元。
新疆某检测公司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2023年10月贺某龙在工作期间因发生泄密事项,提出离职申请。在泄密事项并未调查清楚,公司管理层愿意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贺某龙仍然执意离职,因此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新疆某检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2023年10月贺某龙在工作期间发生泄密事项,提出离职申请的证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