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近期一项调查显示,多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做“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试用期成了一些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屡试不爽的“挡箭牌”,成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11月6日《工人日报》)
上列试用期遭遇权益“悬空”的问题并非个例。浏览社交媒体平台,有关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前被辞退、试用期期间不交社保、工资打折扣、恶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等的维权帖、求助帖并不少见。前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一则“试用期避坑指南”视频,提醒劳动者警惕试用期期间的各类陷阱,注意采取合法手段防范用人单位出现的“假试用、真使用”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试用期次数的约定、试用期延长、社保缴纳、工资标准、员工辞退等做了具体规定。法律之所以细致作出这些规定,旨在严防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标法律,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的任性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不是弱势群体,试用期同样享有法律权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随意辞退劳动者等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说“不”。
一些用人单位心照不宣地把试用期变成“侵权期”,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悬空”,无非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不少用人单位热衷的延长试用期为例:《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一些用人单位据此算计,劳动者的试用期越长,用人单位即可在较长时限内给劳动者少支付20%的工资。用人单位如此算计,不仅直接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危害不容小觑。
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与一些劳动者不熟谙法律相关。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知识,加之急于求职,心术不正的用人单位便会利用其这种心态,或者要求其交保证金,或者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合同原件,甚至在社保缴纳、工资标准、辞退等方面给劳动者处处设套,让劳动者防不胜防。
不让劳动者试用期的合法权益“悬空”,需要多方同频共振。一方面,劳动者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在遭遇用人单位的侵权套路后,不能甘做“沉默的羔羊”,应秉承“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之诗”的维权意识,该举报的举报,该起诉的起诉,该索赔的索赔,从而以主动维权的鲜明态度,倒逼用人单位打消算计心理。
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摒弃“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理念,通过常态化的主动执法,对企业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亦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领用人单位牢固树立合法用工的经营理念。惟其如此,用人单位才能主动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扛在肩上,自觉守住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