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3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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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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