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5275件,审结14661件。其中,彭某民等29人非法采砂案以及王某洲等7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等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对外发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安徽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通过更多的选择途径,更好地助力生态修复。
盗采江砂破坏环境
惩罚赔偿助推修复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1月,家住芜湖市的彭某民等人为牟取暴利,形成了以彭某民为首要分子,陆某民、孙某华等人为重要固定成员,刘某军、赵某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非法开采江砂170048吨,涉案金额4602996元,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94550立方米,水源涵养量减少50913立方米,对河床的稳定性和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及江岸堤坝安全,影响长江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生态安全。案发后,彭某民等人根据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计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15714元。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民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河道禁采区范围内擅自采矿,均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民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10万余元,判令彭某民等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分别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215714元、惩罚性赔偿52157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院在判令彭某民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之外,结合具体案情,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各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了10%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了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助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倒卖储存穿山甲片
获刑罚金登报道歉
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保护森林、堤坝,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盗猎屡禁不止,穿山甲数量锐减,野外穿山甲种群更是极为少见,几乎成为濒临灭绝的物种。
2020年4月至11月,王某洲非法购买穿山甲甲片7.95吨,价值4014万余元,后通过物流、货运等方式运回亳州,卖给卢某涛、孙某民、许某唤等人,张某按照王某洲的安排负责接收物流、支付货款和送货。未售出的穿山甲甲片由李某青、王某民按照王某洲的安排,储存于各自家中。
经查,王某洲所购进的穿山甲甲片大部分已销售,获利200余万元。这些甲片很多销售中药材商铺,然而穿山甲甲片虽具有一定的药用功效,但它并非必需、唯一、不可替代的中药材,在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包括穿山甲在内的4个品种未被继续收载进“药材和饮片”。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洲等人虽未直接施行猎杀行为,但其收购、销售、运输等行为推动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度,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损。被告人王某洲等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此判处被告人王某洲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5万元;判令王某洲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14万余元,其他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并登报道歉。
盗掘古墓倒卖文物
作案多起从重处罚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祁某生、左某成等人分别组成盗掘团伙,使用洛阳铲、钢针等盗墓工具在寿县、淮南市谢家集区、庐江县、怀远县等地多次流窜作案,盗掘古墓葬,其中4处被盗掘地为战国至汉代时期的古墓葬。
后高某军、陈某喜将这些在庐江县内盗掘而得的青铜剑、陶罐等三级文物8件、数枚青铜钱币等一般文物交由周某会倒卖,周某会以27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文物卖给余某志(另案处理)。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生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周某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祁某生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7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人文遗迹在科学、文化、历史、美学、教育等方面具有极高的价值,一旦遭到破坏很难修复。该案犯罪主体是专业化犯罪团伙,具有资金提供、勘探墓葬、盗掘墓葬、销售分赃“一条龙”作业的特征,法院结合古墓葬损害结果、文物等级,各被告人参与作案次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
未办许可采伐林木
无力赔付劳动代偿
2020年10月,李某富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农户承包田中的杨树,后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机耕路两侧及农户承包田田埂上的26株林木砍伐并出售。李某富非法砍伐的林木所在区域地类性质为其他林地和有林地。经鉴定,其行为造成生态价值损失6240元,补植水杉费用73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通过走访发现李某富家庭困难,无力进行经济赔偿。李某富称,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被砍伐的田埂上也已经补植树木。自己愿意承担鉴定费用,但因为没有收入,对生态价值损失和补植水杉费用,愿意以劳务代替赔偿。
经多次组织调解,李某富自愿在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进行树林管理和保护工作,协助劳动工作期限为5年,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损失。
办案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法院既要维护司法权威,又要彰显司法温度,避免“一判了之”。本案中,李某富确有悔改表现,但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当事人的生活实际,创新办案方式方法,既践行了恢复性司法理念,让生态修复有了更多的选择途径,同时又达到了法治教育目的。
非法买卖野生兰花
认罪认罚缓刑罚金
2022年3月,梅某宝数次到休宁县城北农贸市场收购野生兰花,后分别放置于其经营的两个花店出售。同年4月1日,林业调查人员从其店铺查获22盆野生兰花。经鉴定,案涉22盆兰花均为野生春兰。据了解,野生兰花属天然生长的兰科植物,在2021年公布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属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休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宝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春兰,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梅某宝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宣判后,休宁县人民法院联合检察、林业部门,将案涉22盆野生兰花移植至齐云山国家公园,确保其在适宜的环境下生长。
办案法官表示,植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植物多样性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院在审理中,本着“判处一案、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现身说法倡导野生春兰保护,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对警示引导公众树立法律意识,杜绝非法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老胡点评
无论是盗采江砂、擅伐林木,还是违法收购珍贵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都会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威胁与危害。
对污染生态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不仅要在立法上采取最严厉的处罚规定,在执法、司法上也应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法治的框架内持续实行更加严格的处罚方式,使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征程上人们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的重要来源。在严厉惩治污染生态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使美丽中国建设的步伐更铿锵有力。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