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张维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旨在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
《通知》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分为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并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对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对于企业存量采矿用地,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实施复垦修复。
《通知》强调,严把复垦修复质量关,特别要确保复垦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相关安全利用标准。实施复垦修复项目,应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复垦修复项目实施前,应对存量采矿用地性质进行核实,并对复垦修复后地类、面积和质量进行核定。同时,加强复垦修复验收后跟踪管理,及时跟踪核实项目区地类变化情况,涉及农用地面积减少的,应及时整疏密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腾退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