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 陈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18日表示,将提出更加严格的矿山安全准入新要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其中,对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提出具体要求。
在当天召开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表示,安全准入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第一道门槛,必须严格把关。《意见》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2022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提出更加严格的矿山安全准入新要求,另一方面对一些原有的规定再一次重申,提升了规定执行的法律效力。
一是严格限制灾害严重煤矿开采。一方面提高灾害严重矿井开采规模,《意见》明确要求,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这些煤矿产能规模过小,必然会严重影响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极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另一方面提高自动化水平,明确要求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体现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
二是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意见》明确要求,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等等。主要是针对一些非煤矿山资源勘查程度达不到要求,矿体实际赋存与安全设施设计时依据资料差别较大,导致企业边探边采、不断变更设计,生产系统复杂、通风排水不畅、安全风险极高。另外,也是针对有的整合矿山企业只是进行了采矿证整合,但多个生产系统并没有进行整合,各自为政、极易引发事故。
三是严格审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意见》明确要求,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主要考虑,一方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的相关要求,让基层监管部门更加专注于检查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在调动专家资源等方面有着更加明显优势,更有利于提升技术审查质量,严格安全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