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高岳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器和新引擎。数字经济现已成为互联网时代新的风向标,其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司法保驾护航。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恳谈会,发布一批涉数字经济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揭露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乱象,明晰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助力数字经济健康成长。
评论文章并非诋毁
立足事实无需担责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电脑PC客户端经营某款软件,并从事国外正版“Steam游戏平台”相关游戏账号租赁业务的公司,盈利来源为收取游戏玩家会员费。
2021年10月22日,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真Steam被当成诈骗网站,百度推广的假Steam到底有多魔幻》的文章。此后,该公司在上海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上发布《我们被假Steam举报了?揭露百度上的虚假Steam到底有多魔幻》视频。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文章及视频使用了诸如“扮演大忽悠”“臭名远昭的游戏管家”“打着正版旗号却蝇营狗苟”等表述,同时包含诸如“卖山寨游戏”“冒充Steam骗钱”“假扮Steam”“利用信息差来牟取暴利”等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让玩家误认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软件系出售盗版游戏的平台,致使其商誉受损,构成诋毁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与上海某数码科技公司停止相关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和视频中的表述并未明确指向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虽然这些文章和视频中含有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软件和网站的截图,但此前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租号业务在互联网上已存在大量投诉,表明其行为足以造成社会公众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构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案涉文章和视频整体上是批判所有使用类似或相同名称假冒“Steam游戏平台”的各类网站和平台,是对游戏租号平台及山寨Steam游戏平台乱象的综合评价,虽然用语尖锐犀利,但总体上符合评论性文章的基本特性,没有明显超出正常评论性文章的范畴;虽然评论观点在个别地方可能有失偏颇、存在偏激,但总体上系根据互联网部分消费者投诉的事实,并根据从业经验认知所作出的结论性判断,不会造成误导社会公众的结果,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相关该评论行为有助于促进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此,法院认定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上海某数码科技公司不构成商业诋毁,判决驳回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量买卖公民信息
追刑责并公益诉讼
2022年8月,张某某为赚取差价,通过手机软件购买并转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我国公民的微信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码,购入价为每条0.9元,卖出价为每条1元或者1.1元。
交易过程中,张某某与上下游交易方之间均通过虚拟币USDT币进行结算,再提现到手机微信钱包,共获利约5800元。检察机关以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张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876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发后,张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由于张某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张某某家庭困难、收入不稳定,采用公益劳动替代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赔偿金为宜。
据此,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张某某彻底删除其存储的他人个人信息,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判决生效后至2024年6月30日,需每月提供两次、每次不低于两个小时的反电信诈骗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公益宣传劳动。
经办法官表示,数字经济时代,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社会共识。本案裁判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互联网上进行转卖出售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时以公益普法替代金钱赔偿以实现最佳效果,表明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灰黑产业链予以依法打击的司法态度。
违反平台直播规范
永久封号后果自担
张某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播放无版权内容、无版权影视、禁播内容以及辱骂他人。直播平台对张某直播间进行相应扣分处罚,并在其直播间分数扣至0分后,对其进行永久封禁。
张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受到保护,直播平台封禁其直播间账号的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直播平台解封直播间账号,恢复直播房间积分。
法院认为,张某开展直播业务应当遵守与平台签订的《直播协议》以及平台向所有用户公示的《平台内容管理规范》。张某在直播过程中的行为已构成协议和规范中明确载明的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违约后果。
据此,法院认定该平台依据相应规则对张某作出扣分处罚,并对其直播间进行永久封禁并无不当,不构成网络侵权。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办法官表示,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形态之一,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当前直播行业存在的乱象,平台企业和网络主播都应当自觉增强法治意识,严格规范直播行为,强化对直播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因播放行为不当、平台管理不善侵犯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武汉某科技公司是知名驾考辅导软件的商标专用权人,也是该App的权利人及运营主体,主要从事驾照考试辅导。
2022年7月,该科技公司发现名为“观察社”的网络账号在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称该驾培软件因获取学员信息被行业叫停。文中直接使用“骗”“伪造”“屡教不改”“自食恶果”“咎由自取”等侮辱、贬损性词汇对其进行恶意评论,严重超出了合理评价限度,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该网络公司存在网络侵权行为。经法院调解,该网络公司配合提供了账号“观察者”的注册者刘某的信息。
武汉某科技公司认为,刘某在某网络公司平台上发布的文章阅读量高达十余万并且仍在增长,对公司的社会评价及品牌形象带来持续性的负面影响,驾考业务收款相较于同期出现下降,故后期又诉至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请求判决刘某、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平台上删除侵权文章、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认为,刘某在网络公司平台中发布的文章,已导致社会公众对该科技公司驾培软件的评价显著降低,且未举证证明文章内容有事实依据,故其行为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刘某的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给该科技公司的商业可信赖利益带来潜在损失可能,在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结合案涉文字的转载情况、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一定经济损失。鉴于某网络公司平台在知晓本次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并披露了刘某的注册信息,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令其在某网络平台向武汉某科技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运营车辆发生事故
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2月10日,李某通过某出行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接单搭载韩国籍旅客王某(音译),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李某均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认为,李某、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张某、某出行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某出行科技公司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系某网约车平台运营商,接受网约车司机的注册,对网约车司机进行管理,向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并共享网约车经营收益,应当对李某在本案中所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某出行科技公司与李某向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出行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表示,共享经济是数字经济与分享经济相结合的新业态,本案裁判结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作出了界定,体现了对共享经济新业态规范和促进并举的司法态度。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