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务工人员王某来电咨询称,自己在四川一家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工作多年,和原来的劳务派遣单位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又安排他和其他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待遇都没有发生改变,就这样,他已经和好几个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问,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更换多家劳务派遣公司,工龄该怎么计算?
针对王某的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杨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单位安排劳动者和不同的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在前一个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关于什么是非本人原因,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显然王某的情况符合该项规定,即工作单位、工作岗位都没有变化,只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因此只要前一个派遣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的工龄就应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