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成常态,“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深入人心。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手段,严肃问责有力推动了责任的落实落地。岁末年初,一些部门频繁被追责直呼“受不了”,一些干部认为追责不合理被“误伤”。尤其不少追责是用现在的规则来衡量过去产生的问题,而一些基层干部既要为上级责任背锅,又要为多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买单”,严重伤害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上级责任下级背,遗留问题现任担
为切实压实责任、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一些部门、单位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并对未完成相关考核的单位、个人进行追责。年关之际,追责如期而至,但其中一些追责存在不合理之处。
不久前,北方某省一名县能源局干部被当地纪委启动问责调查,原因是2023年当地居民“煤改电”工程滞后,原本应在七八月份完成的工程招标,被拖延到12月才开标。
“这么大的事,哪里是能源局一个部门能决定的。”当地一名干部坦言,11月临近供暖时,部分乡镇向县领导反映工程进度太慢,会影响群众温暖过冬,但当时没有及时解决。结果寒潮来临,不少老百姓家里既用不上电也烧不了煤。闹出舆情后,职能部门和乡镇干部就成了追责对象。
近期,中部脱贫县一名基层干部在惶恐中等待被追责:“2023年县里有一项重点工程,说实话一些程序不合规,但如果按部就班,别说工程做不完,可能连手续都办不完,但上级领导下了死命令,我们只能搞一点变通。不久前,上级部门督查时发现了问题,一直说要追责,现在还在等着呢。”
除了要替上级“背锅”外,一些基层干部还要为多年前遗留问题承担责任。2023年下半年,中部某省一座煤矿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相关部门在彻查时发现,该煤矿始建于2008年,当时办公楼未批先建,属于违法建筑,当地负责土地监管的自然资源部门为此要承担责任。
然而,当地一名自然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过去土地审批流程长、监管不严等原因,2009年以前相关违法现象普遍。尽管近年来不少地方对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摸底,每年都会清理一些,但在一些问题严重的地区,大量建筑仍旧存在手续不全、违法违规建设等情况。“这些地方负责土地监管的干部就像坐在火山口上,不管发生什么事故,只要一查土地都可能被追责。”
基层“责任超载”
一些基层干部表示,对于真正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追责,基层都会“照单全收”并且积极整改,而有些追责跟干部的能力、状态并无关系,以致“责任超载”。
一是新官遇“旧债”。一些基层干部直言,法律法规、条例制度都在不断完善,但不少追责是用现在的规则来衡量过去产生的问题。“法律也有追诉期,但追责没有期限。”一名基层干部说,只要发现问题,不管是什么时候产生的肯定跑不了,至少是个管理不严的责任。
北方某产煤市应急管理系统一名干部说,通过严肃调查近年来的瞒报事故,相关瞒报行为大幅减少,但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一票否优”指标仍在往年基础上不断收紧,现实中很难完成,年底难免会被追责。
二是未调查先追责。半月谈记者了解到,某地一名文旅局长近期被免职,原因是其审批程序把关不严,造成较大负面舆情。有干部直言,这类“先把干部免了来回应舆情”的现象屡见不鲜,先追责往往能很快平息舆情。
一些干部表示,一些矛盾积累时间长,要想真正化解需要担当作为。但在现实中,一旦这些事情引发上级领导关注或网络舆情,就容易追责扩大化,甚至连一些新任职的干部也会“躺枪”。比如,中部某县委书记刚任职两个月,就在一起事故发生几天后被免职。
三是权责不对等。一些干部直言,基层许多涉及国土、环保的事项,乡镇不具备执法权;有些事项虽然有执法权,但执法能力弱。“比如打击‘散乱污’企业执法权在乡镇,但事实上很难真正执法。”北方一名乡镇干部说,涉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需相关部门进行专业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也需专业鉴定,乡镇显然做不到这些。“其实我们的执法手段也就是给人家断水、断电。”
权责不对等导致的被追责,让一些干部感到委屈。北方一名乡镇干部说,班子成员身上有轻处分的占多数,对干部状态影响较大。
加快构建精准问责机制
受访基层干部表示,如今上级部门对基层有考核权,大部分也有追责权。“农村的标语悬挂是否到位都是考核项,完不成照样要处分。”一名基层干部说。
面对问责压力,一些基层干部呼吁加快构建精准问责机制,通过周密的制度设计、严格的程序审批和规范的问责流程,保证问责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更好激发干部的担当精神。
目前,追责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缺乏统一标准。比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违反同种规定的情况下,有的地区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只作行政处罚;有的追究事故背后监督管理者的责任,有的则只追究一线操作工人的责任;有的还未对事故开展调查便先免职,有的事故调查结束后才开始启动警示约谈。
基层干部建议,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规范问责的程序和流程,在给基层下沉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增加相应的管理权限和财力物力支持,并综合考虑历史与现实、故意与过失等因素,厘清责任主体,正确区分“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与“不执行”三种情形在责任认定方面的区别,细化问责情形,避免“一刀切”。
此外,针对部分问责出现的“误伤”现象,各级应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做好问责的救济工作,保障被问责对象能够通过相应的渠道表达观点,对问责不当的行为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