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我们的权益,小孩的安置资格终于认定下来了。”日前,签订完安置资格确认书后,谢某对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怀化铁检院”)办案检察官说。

  “外嫁女”子女未获得安置资格

  阿玲(化名)、阿玉(化名)为“外嫁女”谢某的小孩,分别出生于2007年2月、2008年10月,随父亲落户在湖南省洪江市太平乡某村。但二人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谢某在洪江市黔城镇某村生活。

  2012年9月,谢某为解决两个孩子的就近入学问题,将孩子户口从洪江市太平乡某村迁至洪江市黔城镇某村。2017年8月,因城市建设需要,洪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中心(下称“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与谢某、阿玲、阿玉签订了统归统建安置协议。2018年11月,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安置了谢某,但未对阿玲、阿玉进行安置。

  2022年9月28日,谢某向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提交了关于阿玲、阿玉安置资格审查的申请报告。该中心认为两人属于不予安置的“因其他事由迁入的人口”,遂作出不予安置资格确认的答复。同年12月,阿玲、阿玉起诉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销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的安置答复并履行对两人的征收安置职责。

  今年1月,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作出的有关阿玲、阿玉安置资格不予认定的答复,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5月,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重新作出答复,对阿玲、阿玉的安置资格仍不予认定。两人不服,再次起诉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

  公开听证化解行政争议

  今年6月,根据《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关于参与诉源治理共治、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怀化铁检院应邀参与该案的诉前调解,并依职权对该案进行监督。

  “当事人是否属于被拆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拆迁补偿安置资格认定的关键,当前对于‘外嫁女’子女是否享有‘外嫁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应从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怀化铁检院副检察长杨进提出,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切实保障“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全面调查核实,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维度,确保当事人安置资格认定权益获得救济。

  9月7日,一场就该案组织召开的听证会顺利举行。通过释法说理,大家对事情有了较为客观的认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落户,也可以随母落户。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表示,行政机关在履职中要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对法律政策的理解。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代表当场表示虚心接受听证意见,将对谢某子女的安置资格进一步调查研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

  为充分保障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征收补偿安置领域涉访涉诉事件,怀化铁检院就案件中行政机关的不当履职行为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对阿玲、阿玉的安置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对此,行政机关全部采纳。11月1日,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向谢某送达了安置资格确认书。至此,阿玲、阿玉的安置资格认定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感谢司法机关对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重视和理解,我们今后将更加深入开展调查核实,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能力和水平。”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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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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