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晚报讯(记者陈灵 黄耿煌 通讯员庄慧虹)在科技日益发展的当下,我们生活之中的各种“眼睛”越来越多,不少业主出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常常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近日,南安人民法院审理、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林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2022年5月,林某在自家一楼门口安装了可360°旋转的监控摄像头,监控范畴涉及王某门口空地。王某认为其一家进出活动等被监控,隐私权受到侵犯。经多次与林某协调未果,王某将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将摄像头拆除。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王某是邻居,虽林某安装摄像头是基于防盗等安全考虑,但经承办法官现场调查发现,该摄像头可以完整监控到王某门口空地,时刻摄录着王某一家的进出门行踪、来客情况及生活习惯等,违背了王某的本人意愿,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后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背靠背”调解,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睦邻友好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林某最终同意拆除摄像头。
那么,业主是否有权在自家门口等区域安装摄像头?法官表示,大多数业主安装摄像头设备是为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个人私自安装摄像头,法无禁止即自由。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因此,若确有必要安装监控设备,建议业主先与邻居或者物业公司进行磋商,征得对方同意后再安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官表示,《民法典》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并明确了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是法律文明进步的结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民进出自己住宅的信息,与家庭的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故应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本案中,林某未经王某的同意在自家一楼门口安装摄像头,但摄录范围除了自家外,还涉及王某一家的出入信息,影响了王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